长春中医药大学老年大学安全协议书
作者:日期:2021年01月04日 14:41
为了积极预防学员伤害事故,保障学员人身安全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、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本协议书。预报名学员须阅读以下条款。
1、学校、教师、学员要牢固树立“安全重于泰山”的思想,学校把此项工作纳入工作的首位,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;班主任对本班安全负责;学校与各学员签订安全协议书。
2、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,因违纪和工作失误,造成意外伤害的,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;但因学员不听指挥,违背有关规定,造成意外伤害的,学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若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,且无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伤害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;未经学校同意的学员户外集体活动为学员自发行为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3、学员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,不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,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,安全细则,不实施具有危害性和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,否则,依据法律的规定,后果自负。学员在学校从事违法活动,一经发现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4、学校管理范围外,对学员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。
5、学员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活动,不得在校内进行盈利性商业活动,一经发现,学校有权将其开除。
6、学员知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,不能参加某项教学活动或其他方面的剧烈活动,而没有书面告知学校老师,或明知自己身体有疾病,不适合参与教学活动而故意隐瞒,或者学生有潜在的、学校无法知道的疾病,出现问题,依照法律规定,后果自负。
7、学员出现异常情况,如身体不适、行为异常、情绪不稳,学员应主动提出,学员自己知晓或被学校发觉并通知了亲属,但亲属不履行职责,出现问题,后果自负。
8、学员要自我进行防火、防盗、防中毒、防溺水、防触电、防交通事故(不乘坐无牌照非客运车辆)、防被骗等安全常识及预防教育,防止事故的发生,但学员拒不履行,发生意外事故,责任自负。
9、学员在其他非上课时间不得滞留学校,如果学员拒不履行,发生意外事故,责任自负。
10、学员在教学楼内活动,要遵守各种秩序,集体活动时一切行动听指挥。如有违反规定,造成伤害的责任自负。
11、学员物品、车辆等在校期间自行看管,如出现损坏或丢失,后果自负。